一、 心理咨询教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, 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。
二、 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,包括个案记录,测验资料,信件,录音,录像和其他资料,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,作为档案存档。
三、 除了心理咨询教师以外,任何其他人员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。
四、 心理咨询教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,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,录像。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,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,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。
五、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,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,必须采取必要措施,防止意外事件发生(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),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。
六、 心理咨询教师接受卫生,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,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。